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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,依法合规经营,经营期满1年(含)及以上。 (2)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,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(3)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。 (4)贷款用途真实用于小微型企业、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或股东。 (5)已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的小微型企业、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或股东。
1.企业基础资料,营业执照、公司章程、财务报表等; 2.法定代表人(或实际控制人)基础材料,身份证件、户籍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等; 3.贷款用途资料,生产销售合同等; 4.如需提供担保的,有效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或担保证明等材料; 5.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1.该贷款专项用于支持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、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或股东,补充其真实生产经营中的流动性资金缺口。 2.利率优惠,最低可至基准利率。